我们在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生效,就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同样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司法行为,因此,判决、裁定与行政处罚决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明确解释之前,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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