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接到某法院移送管辖的一件行政案件,经审查此案并不属于我院管辖的范围,而属于另一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院不得自行移送。对此案我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案件一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就不得再将此案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时,其既不能将此案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只能报请与移送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但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的移送,不属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自行移送”。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