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老百姓购买房产的形式多种多样,情况也比较复杂,比如有福利分房、部分产权房、按揭购房等。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已购买房子,后来有了纠纷,那权益的分割跟房产证上的名字有关系吗?如果双方婚前为结婚而买房,就要根据一次性付款买房、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公房的房改房和借用第三方名义买房等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首先,很多夫妻是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这时应该如何做呢?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应该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目前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有一种允许写两个人甚至三个人名字的共有房产证,而且上面可以标明产权归属份额。比如双方都是房主,男方占60%,女方占40%。这种方式比较明确,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据此对房产进行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买房。一般而言,双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买房的,常常是等到婚后房产证才会下来,而且婚后往往需要共同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署谁的名字就会对谁有利。比如一方在婚前已交了18万元,这个房产最终判决会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房产归属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原来房产证及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的名字是谁的。因为把这个房产如果判给非署名一方时,就需要在房屋管理局和银行去做名字变更,这就会产生一系列手续上的不便,甚至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手续。为避免这种麻烦,法院会优先考虑房产证所署名字一方的利益。同时也会考虑另外一方在婚前的出资,通常会在价值上予以分割,本着公平原则处理纠纷。
再次,夫妻的住房是公房的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房。这类情况房产证上肯定写的是原来分房单位职工的名字。这种房改房,只要是婚后分配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承租的公房,法院在处理的时候是优先考虑分房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一种情况,是婚前买房用第三人的名义购买的。这应该是买房的大忌,特别是出现纠纷,就很难解决产权问题。凡不是写着夫妻的名字,即使第三人做证称房子只是以其名义购买,而出资是夫妻双方,法院也不能处理这个财产权益,一律视为第三人财产。在2003年发生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的重要性。当时一对夫妻想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不是北京户口,所以就用男方一个北京朋友的名义购买了下来,总价60万元。买房的钱都是他们双方出的,这个北京朋友同意只是借用他本人的名义。双方过了三四年就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女方称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认为房产证上署的不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法律上视为第三人财产,不能分割。女方非常失望,这是他们婚姻中最大的一项财产。后来女方提起了第二次诉讼,又将男方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她作为男方配偶一半的出资。这一次女方是把购房款转化为这个朋友向他们的借款,要求返还30万元的债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