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煤炭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该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县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院在对可否立案执行问题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单行法优于普通法,煤炭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煤炭法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相比,煤炭法的这方面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属于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不应当适用普通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煤炭法对煤炭管理部门依据该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依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