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土地局对某村民作出吊销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罚决定。该村民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土地局多次找原告做工作,动员原告撤诉。被告承诺如原告撤诉就撤销原处理决定。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被告并未撤销原处理决定,该村民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请问,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被告为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以许愿撤销处理决定骗取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擞诉,则是不正确的。对此,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准许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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