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部分群众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上街游行,未得到县公安局许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决定。这部分群众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法院应否受理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我国有关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规定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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