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987年购买距省级公路路边沟外缘7米处房屋一座。1998年5月该公路涉及徐某房屋路段需拓宽,边沟已扩至徐某房前6米处。徐某以房前只剩1米间距不能生活为由,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拆迁其房屋并赔偿损失。对此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法院不应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告知的规定,应发出不予受理裁定;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不能适用告知规定,也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应予立案。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一些政府部门在履行各种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属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即可,不需采用书面告知形式,更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至于对来信中提及的具体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以及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问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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