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属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仍属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性质。对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71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编者注]
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后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上述案件情况的,不应再适用《意见》,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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