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回避?行政处罚如何实行回避?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是一项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程序的规定。它是指按照 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 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 友关系、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行政诉讼法对回避的程序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则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首长决 定;行政首长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一则防止办案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不公 正的处罚决定;二则避开处理案件的嫌疑,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