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如何分割?
上海高院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这个问题也是实务中非常容易碰到的问题。恋爱期间双方购置婚房,按上海的习俗,通常由男方出资购买,而女方不出资或者出少量房款,装修、家具则主要由女方购置。按上海高院的这条规定,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一方出资还是两方出资,只要产权登记为二人共有,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如果双方就如何分割订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则以来确定未出资一方的分割比例。为此,特别要提醒准新人们要注意在购置婚房登记产权人时一定要慎重。
在双方平等、诚信、自愿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与男方协议将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出让给男方,让男方一次性还女方7.5万元。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但,必须提醒女方,按信中所说,该房屋还在银行抵押按揭过程中,你们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如果男方没有依时向银行还贷,银行是可以向你们俩主张权利,要求还贷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照男女双方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男女双方都是还贷义务人。当然,如果女方履行了还贷义务,可以根据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向男方追偿。
在此给热恋中的情侣提个建议,在恋爱过程中(未登记结婚之前)最好是不要共同购置动产或不动产,如果非要购买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确定权利和义务。
首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第20号]第五条:“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 10%到30%的份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