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条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三)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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