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人员有哪些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2011年02月12日15:5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境、入境人员有哪些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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