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 起2日内缴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程序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罚款缴付的范围、程序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从行政处罚的现状看,当场收缴罚款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对罚款情况很难监督,出现滥罚款、罚款不给收据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影响 了廉政建设和执法队伍的形象,为了有效地抑制这种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但这并不等于要完全取消当场收缴罚款的制 度,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违法案件和违法当事人的特殊性,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必要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一是当场收缴罚款能够节省行政执法成本费 用;二是当场收缴罚款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方便当事人;三是存在一些当场必须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指流动性 大、身份不易确认的违法人员,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也就是说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前提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在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下。作出罚款决定,在 2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上的,则应当由当事人缴付指定的银行。20元以下的罚款,一则从罚的数额上说比较少,二则这一类罚款,在行 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中,量也是比较大的,可以说是很经常性的处罚,比如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很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20元以下罚款。对于这一类罚款,如 果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一方面增加程序的复杂性而意义不大,另一方面也大增加了银行的工作量。所以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 场收缴。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种情况也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这主要是针对流动性较大的人员,比如常住户口不 在行政区域内人员、流动摊贩,还有当事人因行政违法而被查处时,很有可能身边没有任何证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不当场执行,事后连处罚 对象都找不到,更不要说执行了。 所以对这类流动性大、身份不易确认,非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员,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对于这种情况的罚款限额,就是本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限额,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的罚款。只要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另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员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由于地理上的特殊性,银行网点比较稀少,或是交通不便,比如山区、草原牧区等,如果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 银行交纳罚款确实有很大困难。所以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对于在这些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