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2)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