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4、尾部。包括署名、盖章、起诉日期和附件等(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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