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包括实物(如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必须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可供评估价值并可依法转让的物或权利。如果价值无法评估或者无法转让(如划拨土地),则不得直接作为出资。公司法要求对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或低估,但笔者认为虽然评估机构不得高股或低估,但如果并不是以国有资产出资,出资人在评估后按照低价出资应当允许,因为这并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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