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标准的规定

2011年02月12日17:0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伤评残标准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 T16180?1966)(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 ) ,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  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 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或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有470条残情。最严重者为1级,10级为最轻,按序排列。标准内容主要由总则、分级原则、分级判定基准和3个附录等4部分组成,共约9万字。简单来说,标准由原则和结论与技术指标解释两大部分组成。要全面理解掌握这部标准,必须具有广泛的医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鉴定实践经验。对于非劳动鉴定干部和职工来说,只要了解内容概要就可以了,阅读“前言”、“总则”、“分级原则”和附录B(其中,附录B1为分级系列表,附录B2~B5表为5个临床科门的器官损伤残情分级),就能了解原则性规定并能对照残情看出相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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