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可以免责的十七种情形

2011年02月12日17:3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可以免责的十七种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如果履行了相应职责的,且其行为并无不当的,那么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另外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由其他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由该学生或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该学生或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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