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2011年02月12日17:3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除了财产分割就是子女抚养问题。那么,现行法律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归谁抚养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笔者根据办案经验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问题作如下归纳:

  一、两大判决原则。

  1、考虑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

  2、考虑双方具体情况的原则。

  二、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如何确定抚养方?

  1、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更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

  三、两周岁以上的小孩,如何确定抚养方?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1.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四、继子女由谁抚养?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五、养子女由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可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抚养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子女由收养方抚养。

  六、父或母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子女由谁抚养?

  1、如果小孩尚在哺乳期内,则暂由母方抚养。

  2、如果小孩已过哺乳期,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应判归少数民族一方抚养。

  七、离婚后,可否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如果一方想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办理:

  1、协议变更。如果离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

  2、诉讼变更。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2.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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