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的问题

2011年02月12日17:3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遗嘱效力的问题

问题1 父亲口头将财产给予负责赡养的子女,其他子女是否还有继承权?

 我们兄弟姐妹共七人,有老父亲一人,自己一人单住.不幸的是,前一个月一晚上,父亲屋子失火,父亲冠心病 发作晕倒在屋内,火势太大,而来的消防车又没有水,当时已无法救出.这场火把周围几家邻居的房子也都烧毁了. 但公安局在勘验过现场后,只得出结论说是火先从我父亲家起的,具体原因还不知道.
  由于近一年多来,都是我一人在照顾我父亲(其他子女竟看都不来看父亲一眼),住院看病吃药护理,也都是我自己 花的钱,父亲自己以前的积蓄已经所剩无几.三个月前我由于买房还差些钱,父亲知道后,拿出自己的一张一万元 的定期存单,把他的身份证一并拿给我,说因为我的照顾所以这些钱都给我,而且叫我不要声张,别让其他子女知 道.
  现在父亲过世,我的兄弟姐妹们知道这钱后,就问我要,说是要大家分才对.我想问,这一万元钱应该由我一人继承 ,还是应子女一起继承??
  还有,现在那些邻居向我们索要赔偿,说是我们父亲有责任赔偿?那么我们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而且若我继承 了那一万元,是否就要以这一万元做为赔偿,还可能涉及我自己的个人财产吗?谢谢各位了!
  
解答分析
 首先,如果你是继承这一万元,您父亲虽然表示过将这一万元给您,因您的父亲当时不是处于"危急情况下",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这一万元。
  其次,如果将这一万元看作是您父亲赠与您的,对于赠与合同的事实存在,您有不可推缺的举证责任。如果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合同的有效存在,这一万元就只能作为老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您作为应义务较多的一方,理应较他人多分。如果你能有"住院看病吃药护理"各项收据的话,这1万元可以不视为遗产的,可以说是你父亲给你用于支付他的医药费,这样解释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第三,至于您是否有责任赔偿邻居的损失,要看邻居是否有证据证明您父亲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您父亲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例如电线短路引发火灾,也许是供电局的问题,也许是其他原因。火灾虽然首先发生在您父亲家,并不能得出您父亲负有直接责任的结论,因此,这一点不用担心。如果不能证明, 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我认为各家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如果能证明您父亲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您也只需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通则》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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