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退休在家的胡某与24岁女子陈某相识同居,2005年3月10日,胡某因生病住进龙岩市漳平医院。住院当日,胡某在医院病历记录单亲笔写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兹因本人近来因身体欠佳,特立此遗嘱为证: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遗孀陈某所有。另在电厂还有集资款余热款玖仟元、九鹏公司集资款贰万伍仟元也为其所有,别人不得取闹”,并签下胡的姓名,注明年月日。
后来,胡某的名字被涂掉,陈某把该份遗嘱拿到打印店打字,打印一份与写在病历记录单上遗嘱内容一样的遗嘱,遗嘱人胡某在打印件上签下自己姓名。因医治无效,胡某于2005年3月14日病故。4月4日,胡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人胡某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胡某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在打印的遗嘱上签下自己姓名,虽该形式与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不完全相符,但能与自书后被涂掉名字的那份遗嘱内容相符,是遗嘱人的真实愿望,其遗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为其有效遗嘱,为此驳回胡某子女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遗嘱形式主要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是指公民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本案的遗嘱是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人在后面签字形式的遗嘱,从形式上看与自书遗嘱要求的形式不符,但根据立遗嘱人先自书一份遗嘱,后涂掉名字,再拿去打印一份内容与自书遗嘱内容完全一致来看,打印的遗嘱是遗嘱人内心想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定,再结合自书遗嘱后涂名那份证据的佐证,电脑打字遗嘱可视为自书遗嘱,为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