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

2011年02月12日17:5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中法【2010】130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院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2010年6月11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本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兼顾善意相对人和建筑单位的合法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指定本意见。

一、严格审查基础事实

1、审理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案件基础事实,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强化举证责任分配。

2、审理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应通过对合同、结算单、欠条、送货单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严格审查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正确认定购买材料、租赁器材等基础事实。

3、审理涉建设工程借贷纠纷案件,应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及借款本金数额的真实性予以严格审查。

对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或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本金数额包含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债权凭证或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应由相对人就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及借款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对签订的借贷合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地点及所涉资金的来源、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订立履行合同的因素予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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