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购房主要有几大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为规避相关税费。
很多人为规避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选择了在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我国虽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有关部门却一直在研究起草遗产税暂行条例。因此,很多人还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观点,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让孩子成为房子的主人,以此来规避可能开征的遗产税。
另外,许多人也是为了规避房产转移税费。如果父母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来就必然要牵扯到房屋产权过户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仅要办理手续,而且还要交纳交易手续费、契税等其他税费。如果直接以孩子的名义买房,将来就免除了这一系列的问题。
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出于父母为子女提供更多生活保障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以子女名义购房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
需说明的是,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说明了“幕后业主”们对房产权属观念及经济行为前瞻意识的提高,但他们大多数人在做出为自己未成年子女购房办证决定时,对购房中容易产生的问题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并未仔细思考,大多缺乏考虑或者估计不足。 其中最要指出的是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这就意味着父母不再具有该房产的随意处置权。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职责是: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该财产。
换句话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代理处置权,但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在2000年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和他未成年的女儿,在一房产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2001年1月,他同意向银行提供该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某公司贷款的50万元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该公司到期没有按约还款,于是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分抵押房产清偿贷款。法院一审二审确立在判该公司还款的同时,驳回了银行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是,张先生在这一过程中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不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处置房产的行为,不但会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家长们在买房时是否要把自己未成年子女登记为产权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