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确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

2011年02月12日18:2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京明确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对个人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房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为做好查询工作,我市明确相关规定如下:

  一、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具体负责信息查询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查询人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二、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

  三、产权市场处在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1、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

  2、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产权来源除“买受”外取得的。

  五、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六、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区。其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查询及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分别由三区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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