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具体负责信息查询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查询人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二、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
三、产权市场处在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1、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
2、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产权来源除“买受”外取得的。
五、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六、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区。其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查询及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分别由三区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