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涂改婴儿死亡病历 父母要求赔偿18.9万

2011年02月12日18:4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院涂改婴儿死亡病历 父母要求赔偿18.9万
8个月大的婴儿因腹泻到医院治疗,可不久却死亡。孩子的父母认为,院方救治不当,导致孩子夭折。日前,他们向法院起诉,索赔18.9万余元。

  1999年,河南人刘保友和妻子杨德敏来南京打工。去年2月,他们的儿子刘行出生。去年10月16日下午,由于儿子刘行腹泻,杨德敏就带他到附近的小诊所治疗,然而一夜过去了,孩子依旧拉肚不止。次日一早,夫妻俩就带着孩子到儿童医院看病。输液后,小刘行的精神有了好转。医院让孩子入院继续治疗,但由于夫妻俩没带够钱,就提出先带儿子回家,第二天再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哪料回家后,孩子的病情又加重了。18日凌晨4点多,刘保友和杨德敏抱着孩子,赶到离其住处较近的一家大医院。医生立即给孩子挂水、吸氧。大约过了5分钟,孩子的病情有了好转,小嘴一张一张的,似乎要喝水。由于水太烫,暂时无法给孩子喂水。医院的两名值班护士就好意拿来桔子,并挤桔子汁给孩子喝。据杨德敏说,两个桔子的桔子汁快滴完时,孩子突然呛住了,咳嗽不止。接着,她就看见儿子的鼻子中流出咖啡色像血一样的液体。

  医生闻讯赶来,对孩子进行抢救。但一小时后,小刘行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夫妻俩伤心地回到住处。他们的房东是位老医生,觉得孩子死得蹊跷,就提出要看病历。夫妻俩这才想起,走时太悲伤,忘了向医院要回病历了。

  于是,两人又赶回医院。这时已是清晨,夜班医生已经下班。杨德敏对记者说,值白班的医生拿出一份文件,说按规定病历是不能给他们的。于是,他们只能来到医院大门口,向路人讲述自己的不幸。由于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中午时分,秦淮区白鹭洲派出所的一位警官,到现场处理此事。

  一直到下午4点多钟,院方才把一份病历的复印件交了出来。刘保友和杨德敏看后,发现病历上有很多被涂改的痕迹。在他们的要求下,这位警官在所有被改过的地方签了字,并在病历上写下“确有涂改痕迹”几个字。记者见到了这份病历的复印件,细细数了一下,发现被警官标明的涂改过地方,多达15处。

  但医院认为,家长耽搁治疗时间,致使孩子严重脱水而死。孩子的不幸夭折,和该院的救治措施没有关系。

  一个多月后,市公安局法医中心经鉴定,得到孩子的死因是气管、支气管内有少许异物吸入;急性胃肠炎;严重脱水。

  刘保友和杨德敏认为,医院的工作人员采用不当行为,致使儿子被呛死。为此,他们将该院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8.9万元。

  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院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机构没对院方涂改病历一事作出解释。

  据悉,今年5月27日,市医学会组织7名专家,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分析认为,根据临床及尸检报告,患儿之死是因重度脱水,伴随器官功能衰竭,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

  由于鉴定组没对病历的涂改作出解释,日前,记者采访了被告医院医务处处长沈某。他说,抢救小孩时,医生因太忙,作的记录比较简单,因此在病历上作些修改纯属正常。同时他强调,改动处都无关紧要,而且是当时就修改的。

  沈解释说,按规定,死亡病历是不能给患者及其家属的。况且患儿的父母,一开始并没有要病历。他们提出这一要求后,院方就及时将病历复印给他们了。

  市医学会工作人员也表示,被修改处并非实质修改,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

  据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同时还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但刘保友夫妇对鉴定报告只字未提病历被多处涂改感到不解。目前,他们已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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