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继续对FIDIC合同条款第14条的部分内容进行分析。
保留金的支付FIDIC合同条件下的保留支付惯例与国内不同。国内一般按保修期到期后一次付清,对于保修期很长的项目比如防水给予中间1或2次保修金比例支付。FIDIC合同规定接收证书颁发后就要支付首笔40%保留金。接收证书颁发时工程竣工时间并不长,这时可以体现“保留金”的担保性质。也即工程接收可以正常使用,则保留金的担保项目就相应减少。
由于FIDIC合同规定接收证书颁发后支付部分保留金,所以FIDIC合同条件下保留金比例相应较大。一般在5%-10%,而国内“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3%。按接收证书颁发即支付首笔40%保留金计算,FIDIC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应该是2%-4%。考虑接收证书与竣工之间的时间差距,这实际与国内3%的惯例很接近。
对于“part”及“section”工程,既然先交付,接收证书、缺陷通知期程序相应提前,那相应部分的保留金支付也需要提前。考虑到“part”及“section”工程与相邻工程之间的衔接关系,它们的保留金比例虽然按“part”及“section”工程价值与总工程价值的比率来估价,但支付最多到80%。截留的20%,就是为担保“part”及“section”工程与相邻工程的联接。计算比例不考虑调整原因,主要是为了付款方便。
竣工报表竣工报表申报事项,相当于国内的结算申报。FIDIC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即三个月时间申报竣工报表。显然,这三个月的时间是承包商的需要,FIDIC给予工程师的核算时间仍然是28天。
虽然FIDIC合同的期中付款按合同是精细核算,但现实中更多是“便宜从事”。同时到竣工结算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索赔、确认等事项都要清算。FIDIC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足够的时间来整理与申报竣工结算。
按常规情况,竣工结算是“最后一次”算账,应该特别重视并对待。但FIDIC的规定基本与“期中付款”一样。原因是FIDIC合同的期中付款是精细核算,不论中间过程如何,合同既然已经规定“期中”精细核算,也没有必要专门为“结算”再设立复杂核算程序。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以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进行。也即缺陷通知期结束至少28天后才有机会申报。这个工程阶段甚至晚于国内工程的保修期结束。按工程阶段,这时的“测量工程”基本就是测量“保留金”及保留金争议。其他方面的付款核算应该在竣工结算的时候都结束。但FIDIC规定“最终报表草案”应该包含所有合同工作价值及其他承包商应得款项。这一方面是财务凭证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结清证明相对应。
承包商申报的最终报表,应该是提交报表草案与工程师“商定”后,再行申报。也即承包商申报的最终报表是一个与工程师达成一致的最终合同付款要求。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共识才是最终的结果,才有申报有必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结清证明对应起来。
结清证明雇主给予承包商履约证书,承包商就应该对应地给予雇主结清证明。这是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的相互证明文件,结清证明在承包商拿回履约担保后方可生效。结清证明与最终付款报表中的总额对应。
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承包商最终报表与结清证明提交后,工程师在28天内发出最终付款证书。工程师颁发这个最终付款证书,向雇主交账。所以本款详细规定了期初额、本期发生额、期末额的严格财务申报要求。最终付款证书的实质核算内容基本就只有“预留金”。工程预留金最后没有争议或变更,甚至没什么可核算的的情况最常见。这种情况下预留金按合同付清即可。承包商也不申报“最终付款证书申请”和“结清证明”。而工程师则可以按合同规定核算预留金,在28天后发出“最终付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