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勿忘单独过户物业维修资金

2011年02月12日19:0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买二手房勿忘单独过户物业维修资金   “买了二手房两年,才知道物业维修资金没有过户,现在已经找不到原来的业主了,我该怎么办呢?”“我要把房子卖给别人,但想把以前交的物业维修资金拿回来,可以吗?”近日,本报记者连续接到多位读者询问有关物业维修资金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购房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认识不够,这可能影响到物业日后的维修和保养。

  二手买家不懂维修资

  家住天河区的梅小姐日前遭遇到了难题:小区计划动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她才发现已经买了两年的二手房居然没有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甚至该物业原来是否有交物业维修资金也无从查询,原来卖房的业主早已联系不上了。后来,梅小姐只好自认倒霉,重新补交物业维修资金,一轮手续办下来,让她叫苦不迭。

  据悉,像梅小姐这样在二手楼交易时未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的情况不在少数,而许多人因为小区尚未需要动用物业维修资金,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等到发现问题常常为时已晚。目前在二手交易中,还有部分业主认为房屋已经卖出,自己不该为房屋未来的保养负责,因此要向购房者索回物业维修资金的款项才肯协助过户,这也让买家十分头痛。

  根据有关规定,在2003年9月1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而此前许多楼盘是由开发商负责交纳该基金的。

  由于消费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不了解,像梅小姐这样在物业维修资金上吃了苦头的购房者不在少数,根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高达95%的业主不知道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用途。刚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周先生近期购入一套新房,因为父母资助,再加上他自己的存款,他的资金刚刚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到签订合同的时候,他才发现还要付一笔物业维修资金,只好临时借钱,非常尴尬。

  物业维修资金需单独过户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单是消费者认识不清,甚至一些房地产中介人士对物业维修资金的具体情况也不甚明了,不少人根据2001年颁布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理解,认为物业维修资金是与房产产权直接联系,不需要进行过户。而据记者了解,国家颁布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后,广州市已修订了原来的管理办法,2003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取消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管代收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与产权一起转让等细则。

  珠光物业管理公司陈小明副总经理表示,目前对物业维修资金的转让应当依据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2001年出台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与其有抵触的地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条例执行。

  天河区房管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广州市物业维修资金与房产证并不挂钩,在进行房屋的二手交易时,应单独进行过户。她表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原业主应与新业主一起携带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专项维修资卡等有关证明前往中国农业银行等指定物业维修资金征收点进行物业维修资金的过户。她同时表示,物业维修资金作为物业未来的“养老钱”,不能随便取出挪用,只有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提取。

  相关链接

  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1、交纳界限及交纳标准(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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