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长期担任建筑、建材、房地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建筑、建材、房地产行业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接触过大量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也曾亲自接待咨询以及代理过多起追索拖欠民工工资案件。总结归纳起来,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形成有一定的复杂的社会原因及特征;因此,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必须抓主要矛盾,标本兼治。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能成为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
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民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另一种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同时,也是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直接雇用民工。第一种方式在结算时,由建设单位直接付给民工工资。第二种方式是由施工单位付给劳务单位或者包工头劳务费,再由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付给民工工资。
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那么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也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
多年来,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建筑行业的一个“顽疾”。有很多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的情况下,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垫资施工。应当说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根本原因,虽然施工单位在拖欠工程款这一环节中是受害者,但是,施工单位明知建设单位没有资金而为其垫资施工的行为,也对拖欠工程款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仍然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此时有些施工单位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实践当中,有一部分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
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讲用工单位以建设单位拖欠其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民工付出的是劳动,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不能以建设单位是否支付了工程款作为其是否给付民工劳动报酬的附加条件。当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仍然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全难以有效保护民工权益
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很多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民工的文化水平一般都比较低,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他们大都来自比较贫困落后的地区,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毫无疑问,农民工这个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还要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件,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订合同就不敢争取签订合同。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那么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层层转包,工钱该向谁要
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非法转包的责任,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一方达成默契,采取暗箱操作的办法,接受转包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使用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也都是由接受转包的单位负责支付民工的工资。可是,由于是私下转包,农民工又都不知道转包的详情,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此时就会将责任推向接受转包方,由于多了一层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当中又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完工后,农民工甚至搞不清到底是谁欠自己的工资,自己该向谁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