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的适用对象
首先,“双规”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它不是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仅仅适用于党内,并且从实践操作来看,“双规”的对象还不是一般的党员,而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党员,并且经常是身居要职的党员。根据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的观点,“双规”使用的对象是“执政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党员代表们”,[3]而不是现有的6700万的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党员。由于他们是中国共产党——当今中国执政党的党员,同时还行使着一定的国家权力,因此对他们的违纪行为采取一些不同于一般人的措施,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无论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还是实务部门的实际操作,采取“双规”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必须是有人举报有违纪事实或者是纪律检查机关发现有违纪嫌疑,同时还需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而不是毫无根据的随随便便去要求某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其实,在实践中,由于“双规”的对象往往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官员,纪律检查机关在决定采取“双规”措施时,比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司法侦查过程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谨慎得多。
法学界普遍认为:“双规”侵犯了人权。[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指出:一个国家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力是不能超出其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制约的。[5]而我们的法学家,其实恰恰犯了《哥达纲领》中的错误,将其他发达国家所适用的一般原则,教条地套到中国的现实,从而认为中国的现实与该原则不符合。在“双规”这一制度性措施上同样如此。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双规”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沉默权,这一基本人权。[6]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什么沉默权,而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在调查执掌国家权力的党员代表们的违纪案件时也要尊重他们的沉默权,我想是不是有点吹毛求疵了吧?另外,从“双规”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双规”的涉案官员,都曾经为“人民谋过福利”或“有功于人民群众”,被“双规”的人员,在“双规”期间,国家一般都是拨出专款,派员陪吃、陪喝、陪住,并且住的一般都是高级宾馆,而不是看守所或拘留所。因此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来看,我们被“双规”的官员,相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拘留、逮捕和变相“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人权恰恰是受到了充分保障。我们很少(注意,不是没有)听到在“双规”过程中死了人的报道,[7]而因国家追诉机关刑讯逼供而死人似乎在今天已经不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