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011年02月12日20:1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应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所管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参建的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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