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

2011年02月13日10: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
 1.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条件
  构成环境犯罪是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环境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环境犯罪的必要条件。它与其他犯罪一样,也包括四个方面:
  (1)环境犯罪的主体。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从事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生理和心理条件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2)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破坏环境的犯罪中,多为故意犯罪。
  (3)环境犯罪的客体。环境犯罪客体是为环境刑法所保护并为环境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环境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总和。包括犯罪人所从事的危害环境的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
  (1)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该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从被危害的环境要素看,可称为污染环境罪。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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