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变更指令的有效性
这里所指的是业主变更工程量所发布的变更指令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变更。业主无权发布不属于本次招标内容之外的变更指令,否则承包人可以拒绝。判别的标准是看变更是否与原工程有关,其目的 是不是为了实现合同工程的总目标。
(2) 增加和删减工程量
在单位合同中,增加工程量和减少工程量可以从实际测量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付款,一般不涉及索赔问题。然而某单项工程增加工程量较多,使得承包人不得不改变原投标时拟定的施工方案,承包人有可能提出修改原标书中该项工程单价的要求而提出索赔。在总价合同中,如该项目总价是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而得出的总价,增加的工程量可以得到补偿。至于业主下达削减工程量的变更指令,一般很难得到补偿,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果某些工程内容原来是由该承包人做的,因某些原因发包人将部分工程转给另一承包人去做,业主下达了削减原承包人工作内容的变更指令,则有可能导致原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主要是要求补偿由于工程量减少而令其损失预计的管理费和利润。因为承包人的管理费和利辛是按原来的工程量计算,并分摊到每个单项工程中去,减少工程量必将损失 隐含在这些工程量付款里的管理和利润。
(3) 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
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设备性能和工艺要求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业主有时可能不认可某种材料,而迫使承包人使用比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材料,或者提出更高的工艺要求,承包人就会引用工程变更条款,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或重新核定单价。
(4) 延误发给图纸或拖延审批图纸
对于分批发给施工详图的工程,或承包人提供详图交业主审批后施工的工程,如果因延误而影响到工程网络计划的关键节点,承包人不仅可以进行工期索赔,还可以延误导致的窝工损失,以及后来业主下令追赶工程进度的“赶工费”进行索赔。
(5) 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大型工程往往会有多个承包人同时在现场施工,由于各承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只各自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业主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承包人之间的工作,否则就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人的工作带来影响,引起承包人索赔。
(6) 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索赔
业主为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除了要进行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外,还有权要求对承包人的材料进行多次抽样试验,或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部分拆卸或挖开检查,即合同规定以外的试验和检查,以及业主要求在现场外,或在被试验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厂、加工、制备地之外的地方进行的试验(包括预期安排的试验或合同内规定的试验)。如果这些检查或试验表明其质量未达到技术规程所要求的标准,则试验费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查或试验后证明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可提出偿付这些检查费用和修复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对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误、工人窝工等要求赔偿。
(7) 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而业主主观上想加快施工进度对承包人的施工顺序及施工方法进行不合理的干预,甚至正式下达命令要求承包人执行,那么承包人可以就这种干预引起的费用增加而索赔。因为按照惯例,承包人有权采取任何可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最为经济的施工顺序和作法。如果业主不是采取建议的方式,而是采取命令的方式干预施工,则应当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损失。
(8) 工程暂停和终止合同的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有权根据承包人违约,或者因现场气候条件等客观原因而要求停工,甚至终止合同。如果停工或者终止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有过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但是停工或者终止合同的命令并非承包人违约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展延工期的权利,而且可以提起相应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