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提出抗辩时,如

2011年02月13日11:28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提出抗辩时,如何划分工程质量问题和保修的范围   在现实中,承包人申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而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请求以对抗承包人的申请。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对发包人的反请求应当支持,属于保修问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规定处理,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因此需要界定发包人所提的质量与保修的范围问题。就大概念上来说保修的问题也属质量的范畴。但鉴于建筑工程产品与其它产品的不同,有关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通常是指存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方面,以及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而一般的问题则属于工程保修的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有否实际投入使用作为区分质量与保修两者的界线。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出现的问题,一般应属于保修的范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负修理责任。发包人以属于保修范围的问题来对抗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能支持。但如果提出的质量问题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并有相应证据的,应当通过鉴定确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程索赔知识排行榜
工程索赔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