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2011年02月13日11:3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理解与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条件是1、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需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并且约定的期限必需明确,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答复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则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2、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期不答复的“以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3、承包人必须有发包人收到送审材料的书面证据。
建设部107号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所以承包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依照建设部107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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