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虽签订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 李老先生和老伴在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在老伴去世后李老先生就一个人居住。一年前,李老先生的远房侄子找到了李老先生,表示愿意照顾李老先生,为其养老送终。后来,在居委会的参与下,李老先生与远房侄子小李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书约定,小李自愿照顾李老先生,平时工作时间安排佣人照顾李老先生,每周探望老人一次,每月陪李老先生住两天,每年带李老先生去做一次体检;若李老先生身体有不适,则立即陪李老先生前往就医;李老先生过世后,现在李老先生所有的并居住的房屋由小李继承;若小李不履行约定的,李老先生有权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订后的一年,李老先生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小李签订的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李老先生在法庭上称,小李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是按这个协议履行的,但之后,小李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来看老人。李老先生有一次发烧要求小李送医院,他却理都不理,只让老人自己吃点药。最后,还是好心的邻居帮忙把李老先生送到医院。所以,小李根本没有履行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之所以签订这份协议完全是为了取得李老先生的房子。小李在庭上称,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自己不是没有履行协议,而是履行时有瑕疵,并表示以后愿意履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显然是扶养人小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与李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故依据该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李老先生有权解除与小李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