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前两种继承,它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后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而且,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与协议抵触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其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23]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明显的中国大陆特色。[24]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到法律的明文鼓励[25].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也应该继续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总结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6]不同于德国法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或未婚夫妻)之间所订立的关于遗产继承的继承契约;[27]也不应当按照字面理解为扶养和遗赠的结合,尽管从结果意义上讲,被扶养人死后发生的继受被扶养人的遗产与遗赠的效果一样,但就其实际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仅有遗赠之名而无遗赠之实。遗赠需要遗嘱,而遗赠扶养协议根本就不是遗嘱。遗嘱抚养协议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意义上的“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是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28]之所以将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在继承编而不规定于合同法编则是民法立法技术使然:在五编制或以五编制为基础的其他编制模式下,亲属编、继承编独立成编的理由与物权编债权编不同,前者采用生活事实类似原则(Einanderaehnlichelebenssachverhalte),后者采用法律效果类似原则(aechnlichkeitaufderrechtfolgenseite)为指导。[29]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一个人死后在财产法上的后果,尤其是原先属于死者之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安排,因此遗嘱抚养协议才得以归入继承编。《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规定明确承认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活动中的优先性,是我国大陆继承法高度重视扶养关系在继承活动的作用的体现。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不具体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抚养协议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抚养有利于更好的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抚养问题,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