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30岁的小陈将80岁的祖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要结婚,因准备装修要祖母搬出。
据小陈称,祖母现居住的河东区某小区单元房原在小陈父亲名下;父亲1998年去世后,他根据遗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证更名。小陈的母亲自父亲过世后便搬到河西区居住,因母亲有残疾,他随母亲一同居住照顾,祖母住进了河东区这套房屋。后来,小陈计划把该房装修成婚房,于是和祖母商量要她搬到其他子女家居住,甚至可以为其另行租房,但均被拒绝。
小陈的祖母辩称,该房屋原系小陈的爷爷所有,后过户给小陈的父亲。1995年,小陈的父亲与二老签订协议书,约定:“讼争之房陈某享有产权,陈某父母享有使用权。”祖母认为,该协议经过公证,虽然老伴已故,但自己仍有权居住。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系讼争之房所有权人,但由于原告之父与被告等人达成协议,认可被告享有使用权;原告通过继承取得该房所有权后,不得影响被告继续享有使用该房的权利。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王琪 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