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娟娟 通讯员 张丽红)昨天,经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的老伴去世后,杨某和四个子女就房产继承权问题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杨某所有。由于后期房子拆迁升值,杨某的四个子女反悔,又来和母亲争房产。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老伴的一切遗产均由原告杨某继承。
原告杨某是经区某村人,2009年杨某的老伴张某去世。当年,在村委会的调解下,杨某与四个子女达成一份协议,内容为:“张某病故后家里的一切财产均由杨某继承和后期分配(包括不动产、钱、物等)。”后来,杨某和老伴居住的130多平方米的民房赶上拆迁。拆迁结束后,杨某得到两处近70平方米的新楼房。看到原本破旧的老宅变成了崭新的楼房,杨某的四个子女反悔了,就房产继承权一事与母亲争执不休,无奈之下,杨某到经区法院起诉。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因杨某和张某的共有民房拆迁而得,应为夫妻共有。现张某已去世,应从该房屋中分出1/2归杨某所有,另外1/2为张某之遗产,继承人仅可对张某之遗产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张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某与四子女。杨某和四个子女对张某的遗产如何分配已达成协议,并均在协议上按有手印,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张某的一切遗产均由杨某继承,由此可以认定四个子女已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因此张某的一切遗产均由杨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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