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南京市民李先生最近因为要继承父亲的一套房子,去房产登记时就被要求先办公证。因为当时的房款在30万元左右,这样算下来,李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办这样一本公证书竟然要花6000元。
强制是否合理?
“老爷子就我一个儿子,还有个妹妹嫁出去了,也没和我抢房产,公证不是多此一举吗?”
市民想不通——
一本公证书6000多元,太狠了!
李先生很郁闷,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一套白下区的房子留给了他,最近父亲去世了,李先生准备将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昨天到房产登记部门一咨询,他才知道这份遗嘱要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不然就没法“过户”,“工作人员告诉他说这是规定,没办法”。
“也就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老爷子就我一个儿子,还有个妹妹嫁出去了,也没和我抢房产,公证不是多此一举吗?”李先生很是不解,可工作人员说这是规定。“我也看到了他们对房屋继承业务办理的宣传提示,在配图查验资料中,明确要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遗嘱公证书”。
那就办个遗嘱公证去吧。可是一问,这个公证书要交公证费,证明财产遗赠的,要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虽然说是按照2003年的拆迁评估价,但一算,当时的房款在30万元左右,这个就是受益额,算下来要交6000元的公证费。李先生顿时有了被“宰”的感觉,就一本公证书,要6000多元,也太狠了吧!
明确五种情形——
想过户先拿“公证书”来!
不只是李先生,今后在房屋登记时还会有更多人遭遇公证书的“温柔一刀”。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有五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有关公证证明。
1.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国外或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
3.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
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授权代收房款的需特别载明;
5.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其他情形。
据悉,上述规定与此前相比,主要补充了涉外或港、澳、台的一些情况,总的来说这是一个“补充性”和“完善性”的通知。其中与大多数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仍然是第一种情形。这意味着,当你在继承或接受遗赠房产的同时,就得先做好准备——要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首先要经过公证这一关。规避高昂公证费——
很多人选择生前买卖过户
涉及到继承、遗赠的业务多不多呢?相关人士表示,这个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在几百个房产过户业务中,或者说,两三天的业务量中,会有一两个吧,比例相对较小。照此大致推算,按照两天出现一个继承、遗赠的房产登记业务量,每年也不到200个。这个比例为什么会这么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