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住房紧张,很多人及家属只能暂时挤住于父母或其他直系长辈承租的公房内。在老人百年之后,其可否继承其房屋租赁权?为防止该租赁权旁落,可否让老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来由其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死者)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至于老人可否以立遗嘱形式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让其亲属继承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如此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无效。该案中,老人死亡后,只有公房主(即国家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属的有关单位组织)才有权处分原由老人租用的公房,决定是收回或另安排他人居住,或同意由原同住的近亲属继续租用。原承租人死亡,其租赁合同即终止,继续租住者,无论是谁,都应重新订租约。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是无权擅自处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本案中的房屋为公房,则不言自明,其必定不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如此,当老人百年之后,身为亲属者,是绝对不可以继承该房的租赁权(即使用权),按现行的有关房屋管理政策也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