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11年02月13日12:2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二○○八年元月十一日抄送:建设部,各市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和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造价总站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建设与管理工作; 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 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5、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活动; 6、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市、县造价管理机构1、负责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2、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开展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估活动; 3、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造价咨询资质条件状况,企业经营主项及增项资 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标的额等。 (三)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 1、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2、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5、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4、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5、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6、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供的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八条 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更新、修改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二)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所属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造价总站确认。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造价总站。 (五)信用评估结果:经认定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由省造价总站记入咨询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省造价总站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程索赔知识排行榜
工程索赔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