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女士咨询:我爱人因病去世,尚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而爱人的弟弟年龄很小,不能照顾自己的母亲,于是我一直照顾婆婆。几年后我再婚,但再婚后一直没有间断过对婆婆的照顾,直到婆婆去世。婆婆去世后遗留了3间房屋,前夫的弟弟和我对房产的继承发生了争执:他认为我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房产。我则认为自己多年照顾婆婆,有房产继承权。
■专业房产继承律师:本案涉及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房屋的继承问题。一般情况下,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尤其是改嫁之后,在人们的观念中成了外人,更是不能来分财产的。但是为了倡导赡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继承法》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丧偶儿媳是可以对公婆财产继承的,但前提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只有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本纠纷中,付女士如果符合司法解释中的情况,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