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妹妹房产价值中的部分钱款,邹女士拿着妹妹生前会见律师时形成的笔录将昔日的妹夫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邹女士的妹妹于2003年4月10日在会见自己的两名律师时,表示将自己是一套房子送给邹女士。在会见笔录上,邹女士的妹妹签了字,但律师并没有签字。次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邹女士妹妹申请遗嘱的律师见证书。2003年5月20日,邹女士的妹妹因犯罪依法被执行死刑。
2005年5月,邹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妹妹会见律师的笔录构成口头遗嘱,也属于代书遗嘱,故请求继承房产价值中的9万元。
邹女士的妹夫范先生则称,涉诉房产是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妻子于2002年5月7日曾写信将房屋给了我。邹女士提供的律师会见笔录,无法确认妻子签名的真实性,且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做会见笔录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会见记录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后,邹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