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律师风险提示

2011年02月13日12:5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律师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形式,其订立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当事人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应当首先从合同签订过程入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也是进行合同后期风险处理的基础。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投标过程且有效中标。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应对策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选择招标方式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应对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以低价投标的方式争取中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会再讨价还价,为防止双方在不能如期签约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后,出现承包人滞留施工现场,要求一系列误工等索赔情形出现的,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尽量避免让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三、招标过程产生废标的风险

由于投标方导致建设工程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有:1、虚拟内容,包括虚拟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实力,施工业绩等;2、形式上或程序上不合法,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有关投递标书的行为要求;3、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由于招标方的行为产生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为招标方滥用权利,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违反建设主体资格的规定;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竞争。

应对策略:发包人要强化投标单位的资质控制、招投标过程控制、强化签约管理的风险防范,做到互相控制。

现实操作中,很多发包人先选定承包人后,与其签订一份合同,由承包人一手单方操作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等过程,这样存在很多不利于发包人的因素,如合同备案后,一旦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极易造成备案合同的适用。因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操作上述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过程中加强对文件中实质条件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对其极为不利的条件和后果发生。

四、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实践中,主体不合格是导致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二者在主体资格上都要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营业执照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和限制;二是行业特殊规定的限制,尤其体现在施工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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