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2011年02月13日13:2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缺陷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与该缺陷的责任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样,缺陷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索赔就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借助有关侵权的法律来索赔。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构成民事责任体系中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我国与建筑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比较常用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我国专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如果缺陷建筑物的受害人根据合同起诉有困难,可以直接根据上述法律起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即便可以根据合同追究缺陷建筑物责任人的责任,仍不排除选择有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外,值得说明的是建筑是一种服务业,总体上说不能适用《产品责任法》,但由于建筑工程通常非常庞大,其中涉及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这些材料设备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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