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于分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受到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双重保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既可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有关的分包单位索赔。
供应商由于同工程的实际建造无关通常不适用有关建筑法规。供应商通常提供特定的产品,他们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产品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