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确定

2011年02月13日13:4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3条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在建工程的验收合格和经修复后的验收合格。所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指按照合同在有效情况下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支付。但如果按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则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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