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建筑质量合格,不管有无相应资质,均可以承揽工程? 南京建筑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由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出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而二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既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使用《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按看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