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格权作出一般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格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法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 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第一次使用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日本民法》称之不法行为,《苏俄民法典》称之为“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的概念是为例个。我国民法称之为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我在《论侵权行为概念》一文中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1]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侵权行为不是佥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违反的法律,是民事法律。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其次,侵权行为违反的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再次,侵权行为违法的方式,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行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作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违法作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是作为违法行为,在侵权行为中,后者居多。
(2)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除高度危险作业、产品侵仅责任、环境污染、动物致害等特殊场合下,侵权行为可以不具备过错要素以外,其他侵权行为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基本的分类,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分类已包括民事主体的全部民事权利。凡是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依照法律,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的民事责任,包括其他形式民事责任,诸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将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罗马法开创的先例。罗马法的私犯,就是侵权行为(其中也包括部分犯罪行为)。私犯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私犯,另一类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的私犯,称之为“对人私犯”,即Injuria。对侵害人格和人体的私法违法行为,以侵权行为制裁。在《法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行为原则规定的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人他负赔偿的责任”中,即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以及贞操、信用等人身权,列为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置于财产权侵权行为之先,表明了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变化。在国民政府民法中,亦采此例。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我国民法通则依通例,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且两个条文,即第119条和第120条,作出明文规定。依据现行立法和学理,我国的侵权行为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一是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二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这两种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在法律特征上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如都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都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外),都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只是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种侵权行为截然不同。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侵害物权即静态财产权,侵害债即动态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即无体财产权,侵害继承权即含有身份关系的财产权。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