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沈洪彬驾车撞伤张某,张某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沈洪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2007年6月,张某第一次手术后起诉要求沈洪彬赔偿其因事故所受损失3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沈洪彬达成由沈洪彬赔偿张某24558元。同年8月6日,沈洪彬起诉要求太平洋保险启东公司给付理赔款,审理中,双方达成“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沈洪彬理赔款18000元。其余沈洪彬自愿承让”的协议。12月,张某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沈洪彬,双方经法院调解,沈洪彬赔偿张某二次手术费4500元。2008年2月,沈洪彬再次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该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中写明“一次性给付”,其余原告沈洪彬自动承让,表明双方已经达成终局性解决的协议,双方之间据此不应再有纠葛,现在沈洪彬再次起诉违反其先前承诺。
沈洪彬认为,“其余自动承让的”不是第二次手术费,“一次性给付”仅仅是第一次理赔款的付款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洪彬与保险公司就第一次赔付款达成协议时,第三人张某的二次手术还未实施,该部分损失尚未发生,故沈洪彬第一次起诉只就其已赔偿第三人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双方的协商均围绕第一次的理赔数额展开,并未涉及保险公司今后可能的理赔责任,该调解书上的“一次性给付”,只是双方就沈洪彬第一次索赔所达成的解决方案,并非如保险公司所说的双方就本次事故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的“一次性了断”。沈洪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沈洪彬再次发生的损失进行理赔。沈洪彬的第二次诉请仍未超过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限额,故予以支持。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作者:焦长宝 秀水